工伤鉴定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可能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材料。
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完整,将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保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需延长,则延长30日。
结论送达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方式将鉴定结论书发送至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的预留手机号。
建议:
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加快审核和鉴定进度。
如遇到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应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并按照要求补正材料。
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查收并通过短信通知,以便及时了解鉴定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