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为: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计算起始日:
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计算截止日:
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其他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外币折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则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更新于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