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
遗嘱内容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受欺诈、胁迫。
处分财产合法
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遗嘱形式合法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形式。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他要求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其他法律。
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条件综合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了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所立的遗嘱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