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纠纷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协商应基于自愿和合法原则,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行政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无效时,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败诉方逾期不履行时,需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
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仲裁结果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情况,采取调解、判决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避免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直至争议得到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