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下是详细的补办步骤和所需材料:
审批条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新生儿监护人或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材料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到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出生机构)复印出生医学记录(如病例、住院分娩登记簿等)、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
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标注父母亲的联系电话。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未落户,需提供未落户证明)。
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
提供登报声明原件(《包头日报》或《包头晚报》)。
如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母亲和被委托人签字加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注意事项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应与原证一致,且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建议:
在补办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如果遇到非本人办理的情况,需要提供详细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注意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