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征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计算公式:
滞纳金金额 = 滞纳税款额 × 0.5‰ × 滞纳天数。
滞纳天数:
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