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的时间段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非持续性的误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具体计算步骤:
确定误工起点 :误工时间从受害人受到伤害并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起。确定误工结束时间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没有残疾,但对治疗后回家休养的这段时间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
误工费的计算:
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示例:
假设某受害人因伤住院治疗30天,医院出具的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如果该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住院治疗的30天起,加上休息的60天,总共为90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建议:
受害人应尽量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确定误工时间。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应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以便准确计算误工时间。
如果对误工时间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司法鉴定,以获得更准确的误工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