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如下:
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准备行政复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并签字填写申请日期。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其他必要的材料。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需由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不服理由,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书面申请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至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流程
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复议机关在5日内审查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建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复议程序有疑问,可以先咨询当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