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来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