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轻伤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鉴定委托
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决定是否受理。
首次鉴定
鉴定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核对相关材料,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并备份存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材料。
轻伤标准
轻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但不构成重伤。
具体标准包括: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到一定长度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达到一定面积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等。
导致视力、听力、面部表情肌控制等功能障碍的脑神经损伤。
鉴定报告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重新鉴定
办案人和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鉴定轻伤需要由具有资质的法医或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