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书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材料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法人委托时,需要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如有转委托,需提供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选择公证处
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提交申请
填写公证申请表。
向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公证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审查
公证处根据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材料进行审查。
确认当事人身份、资格、文书内容、签名印鉴、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后,公证处将出具公证书。
注意事项
委托书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应真实、合法。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申请上门办理。
委托书公证书可通过线上途径如“跑政通”小程序办理,流程简便快捷。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和地点,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