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产权证记载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产权证情况
若无房地产权证,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
无批准文件情况
若无相关批准文件,且房屋在1981年以前建造用于居住,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公有房屋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阁楼面积
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计算规则
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门厅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长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若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以实际测量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以上规则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计算时应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