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收养孤儿的基本步骤和所需材料:
步骤
申请收养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提交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单位证明信,并说明收养目的和理由。
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证件后进行询问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公证或登记
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手续,发放收养证明书或在基层政权机关登记。
材料
收养人基本情况、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不宜收养的疾病。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福利机构提交的弃婴、儿童出入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
注意事项
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应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要求时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进行收养评估。
请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