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上户口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养登记
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民政部门审查收养人资格,并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证。
户口登记
收养人持收养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户口登记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户口登记。
提交必要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无子女证明、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收养申请书等材料。
如果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需提供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
等待审批
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将材料上报给公安局户政部门。
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材料后,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入户手续
对于已有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对于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处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可凭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按非农业人口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请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操作时应以当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