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离婚证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提交证明材料
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双方当事人户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或者结婚档案)。
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部队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等待冷静期
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为冷静期。
填写离婚协议
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审查与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确认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工作人员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真实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审查通过后,当场发放离婚证。
建议:
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前,务必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考虑并尽可能达成一致,避免在冷静期结束后因反悔而无法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