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没有健康证从事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处罚规定如下:
食品生产行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业
相关规定可能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情况下,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