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赔偿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护理级别
完全不能自理: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计算公式
护理费 = 护理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 护理人数 × 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参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其他注意事项
护理费赔偿应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以上信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