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遵循以下规定:
执行地点
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如果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且不能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通知家属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除非无法通知,否则应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辩护人权利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期限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在传讯时要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以上是监视居住的基本执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