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困证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如有困难,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
提交材料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和承诺书。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包括低保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养老金证明等。
受理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天。
如有异议,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审批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发放证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请确保按照最新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申请,因为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