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关系证明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若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则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有)
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则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通行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时可能需要提供原始档案复印件、登报声明作废公告、居委会或街道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时可能需要提供亲属的书面申请、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公证处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提前向当地公证处或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咨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