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购买到坏的水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几种赔偿途径:
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因水果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额外赔偿:
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首负责任制: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追偿权:
如果赔偿是由生产者引起的,经营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由经营者引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投诉途径:
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应当保留好购买凭证、损坏水果的照片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提供。如果商家或厂家存在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更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点在维权时可能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商家的“明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