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开始计算。
对于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计算。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常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调整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单位和职工可以在5%至7%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缴存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通常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7%所对应的金额。
缴存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通常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7%所对应的金额。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通知。
法律依据
缴存基数和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确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应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具体数值或政策解释,建议咨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