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附条件不起诉 和 特定不起诉
这些情况通常涉及更具体的条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为了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提交法律意见书: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表达自己的辩护观点。
与检察官沟通:
与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律师介入:
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内部流程:
案件需经过承办检察官的初审,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由检委会集体决策,最终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请注意,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就是无罪的,它只是意味着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没有足够的理由对嫌疑人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