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下落不明满两年。
申请主体
与下落不明公民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形式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管辖法院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其他注意事项
宣告失踪期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或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请确保按照上述步骤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