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遵循以下标准:
病假工资基数
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则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690元。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上下限
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和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基数 ÷ 月计薪天数 × 病假天数 ×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其他注意事项
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若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人原工资水平的,应补足至本人原工资水平,但同样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整理得出,具体计算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