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面临破产时,债务的清偿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需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必要支出等。
员工工资和福利:
接下来,破产财产需优先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之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员工工资等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最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将按比例分配。
股东责任: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他们通常不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债权人权利:
债权人有权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可能会被视为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中排在较后的位置。
剩余财产分配:
如果经过上述步骤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财产将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有序退出市场。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