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拘留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时,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处罚款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查封扣押财物
如果被处罚人无法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被处罚人的财物,并拍卖或变卖这些财物以抵缴罚款。
如果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给被处罚人。
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上述措施均无法执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处罚人的存款,或者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来强制收取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处罚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应及时向相关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获得一定的宽限或其他处理方式。
以上措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