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和瞒报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性质:
主观目的不同
漏报:通常是由于疏忽大意、记忆不清或对政策理解有误等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没有在报告中填写。
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情况,目的在于掩盖真实情况,规避组织监督。
行为方式不同
漏报:是报告了某些事项,但没有上报完整,如少报告了房产面积、金融投资金额等。
瞒报:是完全没有报告某些应当报告的事项,如未报告婚姻状况、持有护照或出国情况等。
后果不同
漏报:可能会受到组织或纪律的批评或处罚,但通常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瞒报:如果涉及故意隐瞒并经过查证属实,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罚款、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