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固有利益损失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如果造成死亡,还包括丧葬费和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的费用、因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伤支付的医疗费等。
间接损失,如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因身体受伤减少的误工收入等。
其他可能的赔偿
包括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缔约过失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
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受损害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以尽可能恢复到合同未成立前的经济状态。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请求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与缔约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