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中添加的塑化剂超标,处罚措施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具体到塑化剂DBP超标27倍的情况,处罚将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将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