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职工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如犯罪、醉酒、自残或自杀等),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伤情极其轻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也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