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维权途径
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