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轻伤和解谈判时,赔偿金额通常基于实际损失,并考虑以下因素: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时,需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时,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时,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其他费用
营养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协商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