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申请鉴定
受伤人员或其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准备材料
伤者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接受检查和评定
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评定人根据检查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三十日)作出评定结论。
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选择
鉴定机构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指定。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鉴定时限
鉴定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如需延期,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请确保遵循以上步骤,并与专业法律人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以获得具体指导。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