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表现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具体量刑如下:
一般立功表现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有两次或多个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到劳改的任何一个阶段发生,但立功的时机仅限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至刑满释放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举证,以获得法庭对立功表现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中关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一变更意味着,对于自首加一般立功的情形,法院仍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请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