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通过以下手段进行骗贷:
虚构经济业务:
空壳公司几乎没有正常业务,它们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供应商的角色,并制造虚假的客户流水账单。
伪造公司身份:
通过伪造工商注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甚至虚假增资,将空壳公司“化妆”为国有企业子公司或其他有实力的公司。
虚假交易和合同:
虚构采购清单,伪造公司财务流水,并与其他空壳公司或实际企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虚假担保:
利用多家公司的名义,相互担保或重复担保,骗取银行的信任。
冒充高管:
通过伪造文件,虚构公司高管身份,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误导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
虚假宣传:
对外宣传公司即将上市、给员工分房等,以此诱导他人参与联保联贷或其他形式的贷款。
利用他人征信:
诱导他人利用自己的征信信息获取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实际上是将债务转移到他人身上。
虚假注册资金:
通过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空壳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
实地考察:
在实地考察时,可能会带领银行工作人员参观虚假的堆场或其他地点,制造公司有实际业务的假象。
利用关系网:
利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关系,进行内部操作,获取贷款审批的绿灯。
以上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