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算方式是将初始判决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与累积的罚息天数相乘所得出的结果。具体来说:
计罚日数:
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如果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则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每日罚款数额:
为原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数额。
总罚款金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即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例如,如果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金额为每日1000元,计罚日数为10天,则总罚款金额为1000元/天 × 10天 = 1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日连续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并防止因一次性罚款而导致的处罚过重。因此,这种处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并且在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