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准备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
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以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人社局工伤科或政务大厅工伤窗口领取)。
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工作服照片等)。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伤时的照片。
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两个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院的首诊报告、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科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如X线、CT、DR、MRI等)。
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居住证明及路线图。
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部门审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调查核实工作包括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出具工伤认定结果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对认定为工伤的,发放工伤证。
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建议:
个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详细准备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申请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