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不接传票时,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传票的有效送达:
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将传票送至被告手中,或者送至被告的住所、工作单位等。
邮寄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将传票寄送至被告的住所或指定的地址。
留置送达:
如果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可以将传票留在被告的住所,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法院可以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法院可以将传票送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
公告送达:
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通常为60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如果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如果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拘传:如果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缺席判决: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在面对被告不接传票的情况时,应保持耐心,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