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点:
公务活动的性质:
公款吃喝必须是在公务活动中发生,如召开重要会议、接待来访客人等。
费用标准:
费用是否符合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公款吃喝费用的规定标准。
接待规定:
接待是否有公函,是否存在同城吃请、接待陪餐人数超标、违规饮酒等情况。
廉洁自律:
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如职务犯罪、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
其他违规情形:
如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进行公款吃喝,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公款吃喝可能构成贪污罪,具体标准包括: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特定恶劣情节的,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或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
对于公款吃喝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