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证据清单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
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
工资条/银行存折
考勤记录
入职表
派工单
居住证
工牌
工作服工作证
证明工资、工龄的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账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社保缴费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其他相关证据
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
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业务文件、介绍信,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填写证据清单时,建议按照以下顺序或原则进行:
1. 首先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
2. 其次提供证明工资、工龄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等。
3. 从第三个证据开始,根据仲裁主张按顺序排列证据。
4. 最后提供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多个主张,应在证明目的处写清楚各个证明点,避免重复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