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下:
1. 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2. 如果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单位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3. 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果其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生育津贴按300%计发,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如果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生育津贴按60%计发,但不得低于生育生活津贴的最低标准。
4.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果其产假工资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那么单位需要补差。
5.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如果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而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