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汇海的高管根据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角色和涉案金额,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刑罚。以下是几个案例的概述:
牡丹江分公司负责人田某某
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陈某
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后缴纳)。
山东区经理赵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
部经理(杨旭等)
吸资金额13.8亿余元,退赔51.534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市场部总监王坤:
吸资金额23亿余元,退赔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部总经理
犯罪金额6.2亿元,退赔非法所得14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二审减少至8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取决于犯罪金额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高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高管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案例,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法院审理的详细情况和最终裁决。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