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工厂离职时遇到用人单位不批准的情况,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提前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书面形式:
确保您的辞职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有证据(如邮件或快递详情单)证明您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工作交接:
在离职日期到来之前,与您的直接上级或人事部门沟通,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离职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离职证明,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仲裁:
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途径:
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您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并遵循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