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要素
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应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特殊情形包括:
夫妻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夫妻协力要素
夫妻协力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可或缺的因素,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的收益、财产增值有协助,则协助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按照协议约定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
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家务劳动、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付出,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离婚原因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付出了相关劳动、投资、管理等劳动所致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动增值则是因通货膨胀、市场行情变化等外部因素所致,与当事人所付出的智力、体力等劳动无关,该增值为自然增值,个人婚前持有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同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归属,而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