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作出补偿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可以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法律途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进行拆迁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拆迁的公告、补偿方案的确定、评估等环节。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或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