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后传唤嫌疑人,公安机关应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证明文件: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传唤地点:
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证签署:
要求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或捺指印。
口头传唤: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时间限制:
传唤时间通常不得超过12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保障休息和饮食:
在传唤过程中,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家属通知:
公安机关应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讯问笔录:
每次讯问后应及时制作讯问笔录,并注明讯问的经过、时间和结束时间。
请确保在传唤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