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计算滞纳金的方法遵循以下规则:
滞纳金加收率 :统一的,为0.05%(万分之五)。计算公式:
滞纳金 = 滞纳税款 × 滞纳天数 × 0.05%。
起止时间:
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例外情况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预缴结算补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计算应缴纳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