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处罚如下:
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以20至200元的罚款。
不记分:
根据同一法律条款,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不会对驾驶人进行记分。
其他措施:
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交警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驾驶人拒绝驶离并妨碍交通,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请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