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派配偶的调回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报到
到达人事司报到,领取《驻外手续办理通知单》。
在人事司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政务大厅填写《调回表》。
填写《调回表》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调回手续,需提供调回人及代办人的联系方式、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签名,并在《调回表》“备注”栏说明。
注销护照
如需要借用护照办理取车取行李手续,应在《调回表》“护照上交情况”栏写明借取理由并注明交还日期,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如护照已过期,无需注销,但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以便查询和存档。
如需保留护照作纪念,应向政务大厅说明,并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注销护照,并在《调回表》“护照签收”栏签名(护照注销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
上交证件
离任前未上交驻在国身份证者,须及时将驻在国身份证交政务大厅办理工资转移事项。
工资转移
调回人员凭驻外机构开具的《工资转移证明》,领取《驻外人员调回及恢复工资通知》(简称《恢复工资通知》)。
恢复工作
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和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和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结束随任回国后回原单位工作。
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中止履行合同,回国后恢复履行合同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合同。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中止履行合同,回国后回原企业工作,恢复履行合同,并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本人岗位确定其工资水平。
请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步骤办理调回手续。